(六)疏导和调解处理各种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七)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治安建议,指导、监督、协助各单位做好治安防范工作;
(八)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基层政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
第十五条 教育部门应当把思卢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列入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纪律观念和法制观念。
第十六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为社会提供健康有益的精神产品,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宣传和对文化市场的管理,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禁有反动、淫秽内容和宣扬色情、暴力、凶杀、封建迷信等内容的出版物。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切实维护交通运输秩序,配合公安部门依法打击车匪路霸等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物价、海关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管理,防止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九条 劳动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做好城镇待业人员的就业培训和安置工作;给予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与其他待业人员同等的就业机会。
第二十条 商业、旅游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服务性行业的管理,密切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整顿取缔无照经营,协助公安机关查禁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一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加强法制、思想、纪律、道德等方面的宣传教育;组织各种健康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抵御各种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家庭户主应当教育家庭成员遵纪守法,处理好家庭成员关系和邻里关系,配合社会、学校加强家庭成员尤其是青少年子女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做好家庭安全防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