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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逐步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
  第十一条 省、地(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应层层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
  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应当与本辖区内的各单位、各村(居)民委员会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
  鼓励村(居)民订立治安防范公约,加强基层治安防范工作。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共同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
  (三)支持、协助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四)做好本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预防各类案件和事故的发生;
  (五)及时调解、疏导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六)教育管理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和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
  (七)做好无业、待业和社会闲散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八)参加当地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
  (九)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报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情况,反映群众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十)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应当根据自身的职能,严格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
  (二)查禁取缔卖淫嫖娼、聚众赌博、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私种吸食制贩毒品、盗掘古墓、倒卖文化、利用封建迷信骗财害人等各种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反动会道门复辟活动和非法宗教活动,预防和打击黑社会势力;
  (三)严格社会治安管理措施,检查指导各机关、团体、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和基层治安保卫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及群防群治组织的工作;
  (四)做好劳改、劳教工作,加强对管制、缓刑、假释、监(所)外执行、保外就医等人员的监督和改造;
  (五)加强普法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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