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推荐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人选,还可以采取组织推荐、群众推荐、个人自荐和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第十四条 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县(市、区)委组织部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五条 考察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必须依据乡(镇、街道)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六条 考察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准确地了解考察对象的表现。
第十七条 考察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应当经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拟订考察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的党委主要领导干部就考察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采取个别谈话、民主评议或者民意测验、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了解情况;
(四)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的党委主要领导干部交换意见;
(五)派出考察组的县(市、区)委组织部的领导成员集体听取考察组汇报,研究提出意见,向县(市、区)委报告。
第十八条 考察拟任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人选,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为:
(一)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领导成员,人大主席、副主席;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
(三)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换届前应当对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的结果作为选拔任用乡(镇)领导干部的依据之一。民主评议依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民主评议由乡(镇)党委主持,必要时,县(市、区)委组织部可以派人指导;
(二)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为乡(镇)领导干部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
(三)参加评议的人员,一般应当由被评议对象的同级、下一级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四)民主评议应当在个人总结的基础上,采取召开座谈会、填写书面意见、个别征求意见等方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