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应具有三年以上工龄;
(二)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一般经过党校或其他培训机构二个月以上的培训,未经培训者必须补训;
(四)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一般还应当具备三年以上党龄;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五)身体健康;
(六)民族乡(镇)的乡(镇)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第八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由乡(镇、街道)党委或县(市、区)委组织部主持。
换届时,民主推荐按照乡(镇)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的职位推荐。
乡(镇、街道)党委或县(市、区)委组织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九条 换届时,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乡(镇)党委成员;
(二)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
(三)乡(镇)政府领导成员;
(四)乡(镇)人民团体领导成员;
(五)乡(镇)党委和政府的工作人员;
(六)乡(镇)所属事业、企业单位和县(市、区)派驻乡(镇)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负责人;
(七)村党支部(总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八)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条 换届时,民主推荐应当经下列程序:
(一)制定推荐工作方案,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
(二)采取召开推荐会、个别谈话、填写推荐表等方式进行推荐;
(三)由乡(镇)党委或县(市、区)委组织部汇总推荐情况;
(四)向县(市、区)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一条 个别提拔任职时,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暂行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乡(镇、街道)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署名的推荐材料。若所推荐人选是所在单位群众拥护的,可以列为考察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