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
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
(1996年1月2日)
第一条 根据
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委、人大、政府(办事处)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的坚强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五条 县(市、区)委履行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
第六条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理论政策水平,认真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政治立场坚定,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作出实绩;
(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的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胜任乡(镇、街道)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善于做群众工作,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政廉洁,公道正派,团结同志,自觉维护和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七条 提拔担任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以下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