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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河北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试行实施细则>等40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4月22日 实施日期:2007年4月22日)废止(原因:已被新的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94号)


  《河北省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办法》已经1997年6月23日省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叶连松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日

           河北省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平竞争,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其他投资项目所需机电设备的招标投标,均适用本办法。
  土木建筑、设备安装和管线敷设等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依照《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省机电设备的招标投标工作,由省经济贸易行政部门组织协调,省机电设备招标局具体组织实施,并接受省计划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进行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采用符合国际惯例的招标投标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信用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国家机关和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投资占主导地位的企业采购下列机电设备,必须实行招标:
  (一)项目的机电设备投资总额在四百万元以上或者用汇额在五十万美元以上的机电设备;
  (二)单台(套)机电设备投资额在二百万元以上或者用汇额在二十美元以上的机电设备;
  (三)依照国家规定必须经过招标才能进口的机电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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