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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国土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等30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修改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95号)


  《河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6月23日省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叶连松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日

河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管理,准确反映组织机构的信息,完善社会监督管理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是指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以下简称代码),是指由国家编制并赋予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不变的法定标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 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的代码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实施国家和本省有关代码管理的规定,制定代码管理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统一划分代码区段;
  (三)组织建立代码信息系统;
  (四)组织实施代码标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条 设区的市、县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在上级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代码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民政、编制和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代码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新设立的组织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办理代码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以下简称代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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