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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寒门学子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废止和宣布失效29件省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废止和宣布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
 “寒门学子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政[1997]52号 1997年6月29日)


  《河北省“寒门学子基金”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6月23日省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设立政府“寒门学子基金”,资助家庭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进入高等学校学习,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体现了党和政府对高校特困生的关怀。高校招生缴费制度改革的全面实施。有力地促进了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同时也应看到,实行这项改革,将会有少数品学兼优的学生因家庭困难而上不起大学。帮助这些特困生得到与其他学生同等的求学机会,是党和政府应尽的责任。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实施“鱼水工程”、关心群众疾苦、支持高教改革、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的一件大事认真抓好。
  二、“寒门学子基金”主要由省、市、县(市、区)政府拨专款解决。1997年和1998年,省财政每年安排1500万元,建立省级基金;石家庄、唐山、邯郸、保定、沧州、邢台、廊坊、衡水、秦皇岛9个市每年各安排100万元,张家口市和承德市每年各安排60万元,建立市级基金;县级市、市辖区和小康县每年各安排5万元,46个贫困县每年各安排2万元,其余县每年各安排3万元,建立县级基金。“寒门学子基金”由省、市、县(市、区)分别在银行设立专户存储,其利息作为资助当年考入国内普通高校、户藉在河北的特困生入学的专项借款。
  三、省、市、县(市、区)政府要分别设立“寒门学子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基金的管理、审批、发放、回收和募集工作。基金要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违者要严肃处理。
  四、鼓励社会各界和海外爱国人士本着自愿量力的原则,积极参与“寒门学子基金”的募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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