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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放开搞活城镇集体企业意见报告的通知

  (十一)从1997年开始,当年吸纳和安置失业下岗职工超过从业人员30%以上的城镇集体企业,实现的企业所得税比上年增长部分采取列收列支的办法返还两年。
  (十二)利用外资嫁接改造的企业,除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一般不限制外资入股比例。自营业之日起,三年内新增营业税、增值税地方财政收入部分全部返还企业,作为中方国家投资用于企业自我发展。利用外资嫁接改造和利用内资进行股份制筹资改造的城镇集体企业,两年内所得税全部返还企业,第三至五年所得税返还一半。
  (十三)企业改制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十四)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计委等10部门支持乡镇企业发展意见措施和优惠政策的通知》(冀政办函[1996]103号)的精神,乡镇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乡镇企业可按应缴所得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除外),原则上城镇集体企业均可享受。
  (十五)城镇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登记注册手续,并按企业登记变更注册减半收取登记规费。
  (十六)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其技术职称的评定可参照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技术职称评定办法,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明确有关部门进行评定和晋升各类技术职称。
  六、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扶持城镇集体经济
  (一)加大对城镇集体企业的资金投入,建立省级城镇集体经济发展周转金。资金来源渠道:一是从1998年开始,每年根据财政状况,从省财政拨出适当资金给予支持;二是从城镇集体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比上年增收额中提取一定比例。周转金由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按照“低息有偿、定期归还、逐年积累、滚动发展”的原则使用,用于支持城镇集体企业发展。各市也要逐步建立城镇集体经济发展周转金。
  各级银行每年要划出一定比例的贷款规模,按照择优扶强的原则,支持骨干城镇集体企业发展附加值高、技术含量高、市场占有率高、经济效益高的产品。
  (二)在组建好一批同类产品企业小协会的基础上组建河北省城镇集体经济协会,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履行对城镇集体企业的指导和服务职能。
  (三)建立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培训制度。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经济综合部门要加强对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培训、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有关教育培训机构要积极支持。各企业要认真贯彻《企业职工培训规定》,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全面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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