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涉及产权流动重组的
1、改造经营者。对于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企业亏损的,可以通过企业职工民主选举经营者来改变企业的经营状况。
2、租赁。将企业全部或部分租赁给公民、法人或合伙经营者,也可以实行抵贷返租。
3、承包。有的企业可继续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但要与新的财税制度相衔接,并增加资产保值增值指标。
4、联合协作。依托大企业发挥小企业专业化生产的优势,通过联合协作为大企业、大公司提供专业化协作服务,进而向组建企业集团发展。
五、加强对城镇集体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支持
(一)按照《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决定》(冀政[1994]74号)精神,对自《
国务院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施行后,无偿划走、转移城镇集体企业资产的,要一次性退还给企业,一次性退还有困难的,要与企业签订分期退还协议,未退还部分按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相应利率缴纳资金占用费,或者作为企业投资,参与划走、转移企业资产单位的分配。
(二)集体企业发生产权变动或交易,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由投资方作出决议,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集体企业产权转让所得净收益,由投资方与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兼顾资本积累和劳动积累的原则,经过协商按照一定比例在投资者与职工集体间进行分配。有争议暂时处理不了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投资者涉及多个行业主管部门的,由集体资产综合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三)实行股份合作制,要体现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的双重身份,对劳动积累形成的存量资产,依照共同共有与按份所有相结合的原则,可将不超过60%的部分按职工工龄长短、技术水平高低和贡献大小量化到职工个人,作为个人分红的依据,不得提取、转让和继承。职工因死亡、退休或其他原因不再属于企业职工,其分红权即终止。
(四)无论是改制企业还是新建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都必须按企业章程规定出资入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出资入股额一般不低于量化给个人存量资产的50%,同时应适当保留一块共同共有的集体资产。新组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可在职工入股时提取一定比例作为职工集体股,或者在职工股东分红时提取一定份额转为职工集体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