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放开搞活
城镇集体企业意见报告的通知
(冀政[1997]51号 1997年6月28日)
省政府同意省经贸委《关于放开搞活城镇集体企业意见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放开搞活城镇集体企业意见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方针。城镇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对促进经济发展、繁荣市场、增加就业、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为更好地发挥城镇集体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放开搞活城镇集体企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和党的十四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市场为导向,以产品为基础,以效益为中心,切实推进两个根本性转变。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解放思想,大胆实践,勇于探索,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推动城镇集体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
放开搞活城镇集体企业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要根据生产力发展水平、职工认同程度和社会承受能力选择改制形式,坚持因地、因行业、因企业制宜,多种形式放开搞活,不搞一刀切,具体选择何种形式要征得资产所有者和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二是以产权制度改革和资产流动重组为重点,坚持合作制的原则,大力推行股份合作制,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作制的多种实现形式;三是要依法明晰城镇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使所有者职能到位,既不能损害国家资产所有者的利益,也不能损害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利益;四是要坚持搞好“三改一加强”,全面提高城镇集体企业的素质,使放开的企业绝大部分搞活。
二、任务目标
从1997年开始力争用两年的时间,使全部城镇集体企业(包括工业、建筑、交通、商业、粮食、供销社、外贸等行业)完成以产权制度改革为主要内容的放开搞活工作。使城镇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得到初步理顺,基本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需求和企业自身条件的财产组织形式及内部制衡机制,为城镇集体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1997年要放开搞活50%以上,1998年要全部放开。
三、放开搞活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