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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93号)


  《河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5月21日省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叶连松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河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和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实施散装水泥管理的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二)参与制定或者制定散装水泥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编制散装水泥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参与散装水泥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负责散装水泥工作的宣传、信息交流、专业培训和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
  (六)依法征收、管理和使用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七)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八)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条 扩建或者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按照旋窑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在百分之五十以上、立窑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在百分之二十以上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新建的水泥生产企业以及现有水泥生产企业新建的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未达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第六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泥质量、计量管理制度,完美管理体系,保证出厂的散装水泥质量合格,计量准确。
  第七条 散装水泥的生产、销售、运输企业和水泥使用者,应当保证散装水泥的装卸、运输、储备和使用设施、设备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防止粉尘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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