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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1月4日 实施日期:2002年11月4日)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91号)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已经1997年3月18日省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叶连松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七日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包括地基处理和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其设置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在上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工业、交通部门在我省设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省各行业主管部门设置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业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并接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在建设工程的建设中,应当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办法,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鼓励建造优良工程,并实行按质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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