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批准的本级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和下一级财政部门报送备案的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计划汇总后,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编制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计划草案的依据是: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财政经济政策,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的要求;
(三)预算外资金管理体制规定的收支范围;
(四)上一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的变化因素;
(五)预算外资金收支单位报送的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计划草案。
第三十三条 预算外资金收支单位编制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计划草案的依据是:
(一)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
(二)单位的职责和本年度的工作任务,事业发展计划;
(三)单位的定员和定额标准;
(四)单位财政预算拨款和其他资金情况。
第三十四条 编制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应当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用于经济建设、事业发展的预算外资金支出计划和用于正常经费支出的预算外资金支出计划,应当分别编制。
第三十五条 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经批准后不得随意调整。
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因国家政策或者机构、人员发生变化等特殊情况对年度收支计划影响较大时,预算外资金收支单位应当编制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调整计划草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对年度收支调整计划草案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将批准的年度收支调整计划批复有关单位。
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批准的本级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调整计划和下一级财政部门报送备案的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调整计划汇总后,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在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计划执行过程中的主要任务是:
(一)督促预算外资金征收机构和代征单位完成收入任务;
(二)合理调度、及时拨付预算外资金,并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编报、汇总、分析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