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七)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有偿使用回收资金中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部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派驻境外的机构交缴的非经营性收入,以及财政专户和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帐户的利息等。
  第十条 预算外资金收入分为省级收入,设区的市收入,省级和设区的市共享收入。
  第十一条 省级和设区的市预算外资金收入项目的划分,以及省级和设区的市共享收入的分享比例,由省财政部门商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得违反规定调用属于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预算外资金,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减免、挤占或者截留属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预算外资金。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涉及减免预算外资金收入的文件时,应当征求同级财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设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省有关部门或者设区的市财政、物价部门报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批;制定、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由省有关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物价、财政部门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设置、制定、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财政、物价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制定向企业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应当征求省减轻企业负担管理部门的意见。
  制定向农民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应当征求省减轻农民负担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设置基金项目,应当经省有关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设置集资项目,应当经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设置募捐项目,应当经县以上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集资的收取、提取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收入项目的审批权限制定。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