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算外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实施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预算外资金的财政专户管理,组织预算外资金收支单位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三)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预算外资金收入项目的立项审批;
(四)编制本级预算外资金的年度收支计划、计划调整和决算草案;
(五)负责组织实施本级预算外资金的年度收支计划,并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
(六)监督检查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情况,查处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 预算外资金收支单位负责本单位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本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二)编制本单位预算外资金的年度收支计划、计划调整和决算草案;
(三)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并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所属机构预算外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和年度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预算外资金收入管理
第九条 预算外资金的收入范围包括: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收取、提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基金和属于基金性质的各类资金、附加(以下统称基金);
(二)依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依照国务院、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征收、募集的基金收入;
(四)省人民政府批准筹集的社会公益性集资和以政府信誉取得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募捐、赠予资金;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主管部门从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收取的体现管理职能的资金;
(六)用于乡镇人民政府开支的乡自筹资金和乡统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