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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2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日)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89号)


  《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1997年5月21日省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叶连松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日

           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范预算外资金收支行为,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算外资金,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预算外资金收支单位)。
  第四条 预算外资金不属于部门和单位的自有资金,其收支必须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制定或者制定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审批本级预算外资金的年度收支计划、计划调整和决算草案;
  (三)监督指导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执行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设置的预算外资金征收机构(以下简称预算外资金征收机构)负责预算外资金的具体征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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