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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0日)修改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9号)


  《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6年6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6月21日



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
(1996年6月2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集体财务管理,巩固壮大集体经济,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 村集体财务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坚持民主管理、勤俭办事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加强财务监督。
  第四条 村集体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制定财务计划;进行经济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管好用好集体资金和资产;指导、监督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做好收益分配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经管理机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管理村集体财务的具体执行机构,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村集体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指导制定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
  (三)对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四)负责村集体财务审计监督;
  (五)管理村有乡存的资金;
  (六)受财政部门的委托对村财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职称评定和任职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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