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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质勘查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河北省地质勘查管理条例(2000修订)(发布日期:2000年9月27日,实施日期:2000年9月27日)

河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67号)


  《河北省地质勘查管理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6年6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6年6月21日

河北省地质勘查管理条例
(1996年6月21日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勘查管理,规范地质勘查行为,维护地质勘查投资者和勘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人事地质勘查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工程地质勘查的管理,另作规定。
  第三条 地质勘查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统一管理、公平竞争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其他组织或个人来我省投资进行地质勘查。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地质勘查管理工作,对地质勘查实行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实施有关地质勘查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二)参与地质勘查管理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工作,制定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组织编制地质勘查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专项计划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地质勘查资金;
  (四)负责地质勘查综合统计;
  (五)参与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外商独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的审核或审批工作;
  (六)负责地质勘查单位的资质审查和认证工作;
  (七)负责地质勘查项目的登记发证和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地质勘查纠纷;
  (八)负责地质勘查项目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地质勘查成果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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