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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失效]

  一级文物的复制报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二、三级文物的复制和古代壁画的临摹,报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收藏文物的机构不得私自向复制单位提供文物资料。
  第三十三条 利用文物拍摄电影、电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在拍摄时,不得超越原批准范围,不得损坏所利用的文物。
  第三十四条 国内单位要求拍摄考古发掘现场,报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外国人参加的摄制组到非开放地区拍摄文物的,应当先征得外事、公安、军事部门同意,始得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华侨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参加的摄制组到非开放地区拍摄文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文物出国(境)展览,须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经国家言语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到外省展览文物的,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六条 凡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和本条例,做出显著成绩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二)将本单位或者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标本捐献给国家的;
  (三)发现文物或者重要文物线索及时上交或者上报,使文物得到妥善保护的;
  (四)在文物保护科学研究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
  (五)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地时候,抢救文物有功的;
  (六)在打击走私、贩卖文物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七条 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对文物造成损坏的,由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占用文物建筑或变更使用权的;
  (二)使用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保护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养、修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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