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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修改<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6月27日 实施日期:1998年6月27日)修改

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1993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3年12月22日公布 
 199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正确引导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方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留用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预算外资金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征收、提取、集中、留用的不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量入为出,专款专用,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监督,听取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的汇报。
  第七条 乡镇预算外资金的年度收支计划和决算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八条 对坚持原则,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和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检举揭发预算外资金管理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以及在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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