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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建设、环保、医药、交通、对外贸易、国内贸易、海关、农业、畜牧等部门和部队,应当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本地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设立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基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意识。
  每年五月一日至七日为本省“爱鸟周”;每年十一月为本省“保护野生动和宣传月”。

第二章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

  第九条 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省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档案,制定全省保护、发展和合理开发利用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规划及措施,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条 在陆生野生动物资源集中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中、长期规划及措施。
  第十一条 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地区,应当建立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依照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破坏严重的地区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生息繁衍场所划定禁猎区,并设置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在陆生野生动物的繁殖季节规定和公布禁猎期。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的生息繁衍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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