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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一)承包项目的名称、数量、质量、地点、标记、型号和生产经营方式;
  (二)承包年限和合同起止时间;
  (三)发包方提供的生产经营条件和服务内容;
  (四)承包方应当承担的国家农产品订购任务、税金、村提留乡统筹费或承包金(产品)和劳务;
  (五)承包方对土地的建设和投入,对其他资源、资产的养护和建设;
  (六)违约责任、风险责任及处理办法;
  (七)当事人双方认为必须明确的其他事项。
  联户承包或者个人合伙承包的,农业承包合同应附联户承包或者个人合伙承包协议。
  第十六条 发包方与承包方依法对合同的条款经过协商一致,并签字或盖章,农业承包合同即告成立。
  当事人可以到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或者公证机关申请办理鉴证、公证。
  第十七条 农业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十八条 农业承包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一方发生分立或者合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履行或者分别履行原合同,并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第十九条 农业承包合同由发包方、承包方各执一份,报乡级人民政府一份备案。

第四章 无效农业承包合同的确认和处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效农业承包合同: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
  (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的;
  (三)违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代表会议决定的;
  (四)发包方无权发包的;
  (五)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
  (六)承包方擅自转包、转让的。
  第二十一条 农业承包合同的无效由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农业承包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尚未履行的,立即停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按照有利生产、减少损失的原则,由确认机关确定停止履行时间。
  第二十二条 无效农业承包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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