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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正,新法规名称为《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发布日期:1998年12月26日 实施日期:1993年9月6日)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1993年9月6日河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积极维护国家和全省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学习宪法、法律和法规,熟悉人大工作运行的法律规定和各项程序,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努力工作,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专职委员,要专心致志地从事常委会的工作,其他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兼职委员,要尽职尽责,保证用一定的精力和时间从事人大工作。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的,应通过常委会办公厅报经主任批准;不能出席常委会分组会议的,须经分组会议召集人同意。无故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要向主任会议作出检查。
  每次常委会会议出席人员的情况在常委会公报上公布,对缺席的要注明原因。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根据会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代表和群众的意见,掌握有关的资料和情况,为审议做好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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