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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因自然灾害致使公路交通中断时,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抢修。必要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地驻军、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参加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第二十五条 公路管理部门应当本着美化路容、改善环境的原则,在公路范围内实施绿化工程,做好林木花草的抚育、更新、补植、病虫害防治等养护管理工作。

第四章 公路路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路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依法检查、制止、处理各种非法利用、侵占、污染、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行为。
  公路路政管理和公路规费征稽管理的车辆,应当设置统一标志和标志灯。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线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设施。公路建筑控制线范围为:自公路边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处缘起向外延伸,国道20米,市道15米,区、县道10米。确需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线范围内修建临时性建筑的,必须征得公路管理部门的同意。
  铁路、河道管理范围与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线相互重叠或者交叉的,应当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进行管理。确需在相互重叠或者交叉的管理范围内修建临时性建筑的,由公路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在公路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填垫边沟、建筑非公路设施;
  (二)摆摊设点、碾压物料、设置障碍、倾倒废弃物、晾晒农作物;
  (三)毁坏花草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拆除公路标志、界碑、测桩、护栏和其他公路设施;
  (四)滥伐、盗伐公路林木;
  (五)洒漏、扬尘污染路面和污染环境;
  (六)在大型桥梁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进行采矿、挖砂、取土、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爆破作业等活动(治理河道的除外);
  (七)借助桥梁敷设易燃、易爆管道和10千伏以上高压电线;
  (八)其他侵占、损坏公路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实施下列行为,应当事先向公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一)确需临时占用公路、挖掘公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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