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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条例[失效]

  第三十九条 清算委员会自清算结束报告报送审批机构之日起10日内,必须向税务部门和海关分别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清算委员会自办结前款手续之日起10日内,凭清算结束报告和税务部门、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等有关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印章。
  第四十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工作中形成的重要文件和全部财务资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中方投资者保存,中方投资者有两个以上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指定其中一个投资者负责保存;外资企业由审批机构指定的部门保存。

第三章 特别清算

  第四十一条 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被撤销批准证书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董事会对企业清算事务不能形成决议的,或者资产不能够抵偿债务又不进行破产清算的,适用特别清算。
  第四十二条 进行特别清算的企业,由审批机构批准并且指定部门负责组织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组织清算委员会的部门指定。
  清算委员会向审批机构指定的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十三条 特别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行使董事会的职权。清算委员会有权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债权人会议。
  清算委员会主任履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未参加清算委员会的董事会成员和工作人员有协助清算委员会工作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 清算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债务。清算资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按照该顺序债权比例清偿。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清算委员会应当编写清算结束报告和清算会计报表,报送负责组织清算委员会的部门批准后,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或者审计师审查,并出具验证报告。
  清算委员会在完成上述程序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和备案手续。吊销营业执照的,还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企业开始特别清算的日期,为被撤销批准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审批机构批准之日。特别清算结束之日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之日,吊销营业执照的为审批机构收到备案材料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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