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制定并执行清算方案;
(六)收回企业债权;
(七)追回投资者应缴而未缴的款项;
(八)清缴所欠税款和清偿企业债务;
(九)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十)编写清算结束报告;
(十一)办理注销企业的有关事项;
(十二)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十三)办理其他与清算有关的事务。
第十七条 清算委员会成立后,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编制企业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编写清算工作需要的其他资料,制定清算方案,经董事会会议审查通过后,报审批机构、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审批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派人参加有关企业清算的会议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依法监督企业的清算。
第三节 通知与公告
第十九条 清算委员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天津日报》和《人民日报》或者《中国日报(英文版)》上刊登清算公告至少三次,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
清算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住所、清算原因、清算日期、申报债权的期限、清算委员会通讯地址和联系人等。
第二十条 债权人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书面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第一次清算公告刊登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权,并且提交有关债权数额及其担保情况的证明材料。
未在规定的申报债权期限内申报债权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已知债权人的债权,应当列入清算;
(二)未知债权人的债权,在企业剩余财产分配结束前,可以请求清偿;企业剩余财产已经分配结束的,视为放弃债权。
第四节 债权、债务与清偿
第二十一条 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清算委员会应当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
第二十二条 债权人对清算委员会关于债权的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核定结果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同清算委员会协商;债权人也可以自接到核定结果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权人与企业有仲裁约定的,应当提交仲裁机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