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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失效]

  (一)加强基层政权和群众自治组织的建设,指导制定和执行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倡导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减少民间纠纷;
  (二)严格执行《婚姻法》,做好婚姻登记工作,预防和减少违法婚姻的发生;
  (三)做好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收容遣送工作,减少不安定因素。
  第二十四条 教育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加强对学生的品德和日常行为规范的教育和管理;
  (二)加强校园秩序管理,组织教职员工和学生制止不法分子的侵害,维护校园内部治安秩序稳定;
  (三)积极开展学校、街道(乡村)、家庭“三结合”教育,组织好学生校外活动,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中小学学生流失,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四)做好失足学生、流失学生和辍学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
  (五)办好工读学校,对有违法或者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使其成为有益于社会的人才。
  第二十五条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印刷等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宣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典型,创造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的舆论环境;
  (二)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取缔反动、淫秽的文艺作品、书刊、杂志和影视音像物品;
  (三)把好编辑、出版、印刷、发行和进口书刊、音像制品以及广告宣传的审批关,净化社会环境;
  (四)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出版健康有益的精神产品,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需要。
  第二十六条 卫生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禁止吸食毒品和戒毒工作,搞好性病、艾滋病的监测、检查、预防和治疗工作,制止其发展和蔓延;
  (二)做好精神病人的医疗和康复工作;
  (三)加强医药市场和医疗秩序的管理,取缔非法行医;
  (四)监测、查禁有毒有害食品和化妆品,假冒伪劣药品和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
  (五)配合有关部门惩治有毒有害食品和化妆品,假冒伪劣药品和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制造者和销售者。
  第二十七条 劳动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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