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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促进技术交易条例》(发布日期:2000年11月8日 实施日期:2000年11月8日)废止

天津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1993年10月28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28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繁荣技术贸易,完善技术市场管理,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促进经济建设、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的技术,都可以作为商品进行交易,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技术市场实行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鼓励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技术贸易活动。
  第四条 从事技术贸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技术市场交易活动,其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贸易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管理部门是全市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区、县人民政府科学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
  第八条 技术市场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
  (二)审核、管理技术贸易机构,核发《技术贸易证书》;
  (三)管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进行技术市场的统计分析;
  (四)负责技术市场管理和经营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五)组织交流技术市场信息,协调和监督技术贸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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