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抵押借款条例[失效]

  第十三条 抵押人以若干财产设定同一抵押权时,该抵押权不可分割。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四条 抵押人以同一财产设定若干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将已经设定抵押权的情况书面告知各抵押权人,其抵押权的顺序根据设定抵押权的先后确定。
  第十五条 抵押物不属于破产财产,但其价款超过所担保债务数额的,超过部门属于破产财产。
  第十六条 在设定抵押权时,抵押借款当事人双方应对抵押物现值进行协商估价,当事人认为需要的,也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估价。
  国有资产的评估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处分财产必须办理登记、批准等法定手续的,抵押借款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

第三章 抵押借款合同

  第十八条 抵押借款合同必须由抵押借款当事人以书面形式签订。
  抵押借款合同一经签订即告成立。
  第十九条 抵押借款合同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抵押人(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的第三人)、抵押权人的名称、住所以及有关的证件;
  (二)借款的用途;
  (三)借款的币别、金额、期限、利率;
  (四)借款的支付方式以及偿还本息的时间、方式;
  (五)抵押物的名称、数量、状况、处所、使用期限、产权或者使用权属;
  (六)抵押物现值估价;
  (七)抵押物的占管人、占管方式、占管责任,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
  (八)抵押物投保的险种、险别以及赔偿方式;
  (九)抵押物的共有情况,设立地项权利的情况;
  (十)抵押物的返还方式和期限;
  (十一)抵押物的处分方式;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仲裁以及争议解决方式;
  (十四)其他约定事项;
  (十五)签约日期、地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者解除抵押借款合同: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