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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七条第(三)项中收养人年龄规定的决定(1993)[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发布日期:2003年7月11日 实施日期:2003年9月1日)废止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
第七条第(三)项中收养人年龄规定的决定
(1993年3月9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定,将《
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
》第
七条
第(三)项中收养子女人“女方年满三十周岁”的规定,改为“年满三十五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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