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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试行办法

  6.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
  三、资信好的非公益性事业单位法人可为本单位职工提供贷款担保。
  四、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如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等,借款人须及时通知贷款银行,并重新落实保证人。经贷款银行认可后,办理保证合同变更手续。未经贷款银行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五、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共同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各保证人对保证的全部债务都有清偿责任。
  六、保证人依据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权利质押贷款仅指贷款银行发放的,由借款人依法所有的有价证券或人民币储蓄定期存单作为贷款质物的贷款。
  一、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可以用国库券(仅指实物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或人民币储蓄定期存单做为质物进行质押。银行人民币储蓄定期存单应附有开户行的鉴定证明及免挂失证明。
  二、出质人应将有价证券或储蓄定期存单及附属文件交贷款银行,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质押期间,贷款银行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责任,因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损坏或遗失,贷款银行承担相应责任。
  三、质押权利凭证到期日先于还款日期的,可按下列方式处理:
  1.到期兑现,所得款项一次性提前清偿贷款;
  2.新购债券或转存为本行人民币定期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
  四、质押期内,出质人对用于质押的质物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
  五、质权的行使根据借款合同、权利质押合同的约定执行。
  六、本章程对质押权利凭证种类、担保金额等的规定根据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国家法律、法规及人民银行相关文件规定而调整。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十八条 偿还贷款采取先还息后还本,按月均还的办法。
  第十九条 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的计算公式为:
    PI(1+I)T
  A=────────
    (1+I)T-1
  以计算者计算月均还款额时的日期为计算日,则本公式内各字母含义为:
  A:自计算日至贷款期末借款人的月均还款额;
  P:计算日借款人所欠贷款本金;
  T:计算日至贷款期末,按月计算的还款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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