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组建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

  第十四条 管委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管委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政府有关部门、物业管理企业等单位人员列席。
  第十五条 管委会决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六条 管委会秘书必须做好每次会议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字后存档;涉及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应由与会的全体委员签字。

第五章 管委会委员

  第十七条 管委会委员由产权人、使用人组成,人数为单数,以5--15人为宜。
  第十八条 管委会委员应是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士。
  第十九条 管委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管委会委员的增减、撤换,由管委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产权人大会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管委会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届产权人大会通过:
  1.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2.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
  3.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4.有其他不适宜担任管委会委员的原因。
  第二十二条 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七日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管委会文件、资料、帐簿以及属于管委会的所有财物交还给管委会。
  第二十三条 管委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参加管委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3.参与管委会有关事项的决策,拥有表决权;
  4.对管委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二)义务:
  1.遵守管委会章程;
  2.执行管委会的决议,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工作;
  3.参加管委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