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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组建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

  组织名称:    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办公地址:
  第二条 管委会是根据《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1994年第33号令)及《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1995年第21号令),为加强本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而自愿成立的管理组织。
  第三条 管委会宗旨是代表和维护本物业全体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二章 产权人大会组织

  第四条 产权人大会由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产权人、使用人代表组成。
  (一)产权人投票实行住宅房屋每一单元房一票;非住宅房屋每3000平方米一票,不足3000平方米的,每一产权证一票。
  使用人代表每人拥有一票投票权。
  (二)产权人总数超过200人的,可召开产权人代表大会,其中使用人代表不得超过产权人代表总数的30%。
  产权人代表大会代表的投票权按本条第(一)款确定。
  (三)产权人大会应当有过半数产权人或产权人代表出席。
  第五条 产权人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举、罢免管委会委员;
  (二)制定、修改管委会章程和管理公约;
  (三)审议、批准物业管理企业的年度预算;
  (四)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管委会的产生及职责

  第六条 管委会是由产权人大会选举产生,代表产权人行使物业管理权力的常设机构。
  本会设委员  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  名。
  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管委会主任必须是产权人或产权人代表人。
  管委会可以聘任秘书一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秘书可以是,也可以不是本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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