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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组建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关于开展组建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
 (京房地物字〔1997〕第485号)


各区县房地局、小区办:
  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代表本物业区域全体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负责对区域内物业实施管理的组织。组建管委会是居住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各区县局要根据《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1994年第33号令)、《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1995年第21号令)和市局1997年工作计划的安排,认真开展组建管委会的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组建管委会试点工作的领导。各区县房地局、小区办可在本区县的全国和本市优秀管理居住小区,或具备一定条件的居住小区及高档居住区中,选择2--3个小区进行试点,并根据试点小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组建管委会计划,报市小区办。
  二、管委会应按下列要求组建:
  (一)试行点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区县房地局、小区办和小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成立管委会筹备组,制订组建管委会实施方案,起草管委会章程。
  (二)筹备组应与产权人代表、使用人代表以及居委会代表协商,推荐管委会委员候选人。
  管委会委员候选人应是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热心公益事业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产权人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
  候选人是产权单位代表的,需经产权单位确认资格。
  管委会委员人数一般以5--15人单数为宜,其中使用人不超过管委会委员总数的30%。
  (三)筹备组应组织召开由全体产权人、使用人代表参加的第一次产权人大会,审议和通过管委会章程,选择管委会委员,组建管委会。
  出席产权人大会的使用人代表不得超过产权人总数的30%。
  产权人投票实行住宅房屋每一单元房一票;非住宅房屋每3000平方米一票,不足3000平方米的,每一产权证一票;使用人代表每人拥有一票投票权。
  产权人总数超过200人的,可召开产权人代表大会。其中使用人代表不得超过产权人代表总数的30%。产权人代表,多层住宅楼可每幢楼选1--2位,高层楼可每幢楼选2--4位;独幢房屋实施物业管理的,可每层选2--3位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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