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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三、实施步骤

  (一)摸清底数制定计划阶段(1997年9月30日之前)
  为保证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各区县、各部门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确定主管领导,选定牵头部门,并对工作人员、地点、经费给予必要的保证。
  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摸清向企业的各种收费情况。采用双向调查方法,对执罚执收部门和企业进行摸底。为避免重复统计,要坚持“条块结合、以属地为主”的原则,分别填报。
  各区县、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此阶段全市统一公布举报电话。
  (二)自查自纠向社会公布阶段(1997年10月至1998年1月20日)
  根据《决定》精神,按照“谁审批,谁负责清理、公布”的原则,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应对各种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罚款、集资、基金和摊派等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凡属全市明令取消的项目,由全市统一公布;各区县、各部门自定的项目,分别由各区县、各部门自行取消并向社会公布。
  本市各级减轻企业负担机构,要积极组织力量,对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的部门和单位,特别是对街道办事处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1998年1月20日以前,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将取消的项目报市企业减负办。
  (三)全面清理重新审核阶段(1998年1月下旬至8月31日)
  在各具有处罚、收费职能的部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和市企业减负办的统一安排下,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计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和市审计局等部门,要对符合规定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取消企业反映大,确属不合理的项目,并向社会公布;对保留、合并、降低标准的项目,逐项进行安排并提出具体意见,经市企业减负办主任联席会议研究审核后,报市政府重新批准。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及国有企业,要于1998年8月31日之前,按照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将清理整顿情况逐级报送市企业减负办。

四、切实采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



  在全面清理工作中,要根据不同阶段的特点选择重点突破。特别对企业反映强烈的基层政府部门向企业乱收费或超标准收费及具有处罚、收费职能的部门以各种名目组织企业乱办班或以会议为名游山玩水等问题,要深入开展自查自纠,进行认真治理。
  为加强社会监督,本市各级政府以及各级经贸、物价、财政、监察、纠风、审计、法制等有关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并统一向社会公布。对群众或单位举报的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行为,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对虚报或瞒报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顶风作案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刁难企业的,要依法从重处理,决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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