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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2、全面清理按规定未被取消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对不合理的项目要坚决取消并向社会公布;合理的保留,但标准过高的要把标准降下来;重复收取的要予以合并。凡需保留的包括降低标准和合并的项目,要按照管理权限从严重新审批。同时,在清理期间,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本市暂停审批新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项目。今后,暂停审批靠向企业收费为主要收入的群众团体等,不再批准设立以向企业进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为经费来源的行政事业性单位及所属机构。
  凡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行进行的经营性收费,属于乱收费行为,要一律严肃查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向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由物价部门负责清理。
  3、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的收缴和使用管理的监督,防止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各具有收费职能的部门要凭据《收费许可证》向企业收费,同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主动填写《收费监督卡》。市各级党政部门、执法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各企业要实行党政领导一把手负责制,做到认真清理,如实填报。
  4、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坚决做到令行禁止。严禁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严禁擅自提高收取标准,扩大收取范围;严禁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的人财物;严禁向企业强买强卖,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从中牟利;严禁在公务活动中通过中介组织对企业进行收费;严禁将应由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严禁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的会议、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评比和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严禁强行向企业拉广告,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严禁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难度很大,要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采取自查自纠与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以阳安江副市长为组长的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企业减负办),负责该项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综合报告等日常工作;由市经委牵头,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审计局、市政府法制办和市政府纠风办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在全市的治理工作。对于治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由市企业减负办主任联席办公会议研究后,报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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