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
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日)
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严重干扰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加重了企业负担,助长了不正之风,损害了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本市对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采取整改措施,进行了认真治理,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问题尚未得到很好解决。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及其企业事业单位,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1997年7月18日,以下简称《决定》),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这项工作对于推进企业改革和发展,加强廉政建设,保持社会稳定具有的重要意义。为大力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专项治理工作的目标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工作的目标范围
通过专项治理,摸清并掌握全市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总体情况;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和各种摊派;全面清理按规定未被取消的各种收费项目;严格规范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的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专项治理工作的主体和内容
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主体是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以及具有处罚、收费职责的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社会团体等。
根据《决定》精神,本市专项治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和各种摊派。凡属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和市政府明文规定之外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向企业实施的罚款项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指农村集资办学,集资办电、修路、建住房等)之外向企业集资的项目,国务院及财政部规定之外向企业收取基金的项目,均一律取消。各种摊派和乱集资一律取消。向企业收取费用和罚款必须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坚决制止超标准收费和罚款的行为。另外,对过去已经市政府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少数确需保留的,应经市政府重新审批,并征得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