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5号)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已由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9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9月5日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1997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实施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本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求,发展中、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类职业培训,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
第四条 本市推进职业教育体制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进步需要的、符合职业教育特点和规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把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本地区改革和发展职业教育的规划、计划和措施。
第六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职业教育督导制度,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导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