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2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9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9月4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的决定
(1997年9月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对《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
《矿山安全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在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的“
《矿山安全法》”后,相应增加“、
《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