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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2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9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9月4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的决定
       (1997年9月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在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的“《矿山安全法》”后,相应增加“、《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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