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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土地管理规定[失效]

  第五十七条 预售商品房的,商品房预售人应当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第五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涉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后10日内通知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市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产权抵押登记时,应于登记后10日内通知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抵押关系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抵押当事人双方的共同申请或法院的判决、裁定依法处分抵押的土地使用权。
  第六十条 处分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所得,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费用;
  (二)扣缴有关税费;
  (三)按抵押登记或确认的先后顺序向抵押权人清偿债务;
  (四)剩余款额归还抵押人。
  第六十一条 通过处分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或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必须在处分之日起15日内到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四节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

  第六十二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1988年2月13日《海南土地管理办法》施行之前,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1988年2月13日以后政府特别批准划拨的土地。
  第六十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采取下列方式实行有偿使用:
  (一)按年收取土地使用费;
  (二)国家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入股;
  (三)办理土地使用权租让手续,按年收取土地使用权租让金;
  (四)补办出让手续,按规定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六十四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者必须向市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按评估标定地价的40%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因房屋及附着物出售、赠与等原因导致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
  (三)以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抵债的;
  (四)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条件与他人举办联营企业、股份制公司的(国家按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入股参与企业的除外)。
  第六十五条 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人必须事先向市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报经市政府批准;出租人应按租金总额的40%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收益金。
  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出租人必须按第五十三条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按规定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
  第六十六条 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人必须事先向市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市政府批准。抵押人应委托具有资格的地产估价机构对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抵押担保的债权价值不能超过评估地价的60%。
  处分抵押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应当先扣缴处分所得的40%作为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六十七条 市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可以依法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拆迁和补偿,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八条 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因其迁移、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由市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六十九条 政府组织旧城改造时,改造区域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由市政府无偿收回。收回的土地,由市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或委托具有资格的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后,通过出让方式提供给开发者。开发者承担的拆迁、安置房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费用,可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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