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经济特区劳动争议仲裁规定[失效]

  第七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所在单位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后,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八条 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诉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诉方、具体的仲裁请求和理由;
  (三)属于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范围;
  (四)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的范围;
  (五)在规定申请仲裁时效内。

第二章 调解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自愿原则,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协议书应当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争议事项、调解结果等事项。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征询被申请人的意见。被申请人不愿调解的,应当作好记录,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调解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逾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三章 仲裁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组成仲裁庭,实行仲裁委员会领导下的一案一庭制度。仲裁庭由1名首席仲裁员和2名仲裁员组成。对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或重大劳动争议案件,由仲裁委员会指定3名以上(单数)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1名仲裁员处理。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