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令
(第88号)
《银川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管理暂行规定》业经1996年7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韩有为
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
银川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临时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使用期限在两年以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广告牌、画廊、招牌、橱窗、围栏、报刊亭、电话亭、固定摊点等设施。
临时用地,是指使用期限在两年以内的各类建设用地。
第三条 凡在本市建成区内(以规土局定期公布的建成区范围为准)进行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必须坚持“从严审批、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银川市规划土地管理局是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建成区内的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市辖区负责行政区内的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管理工作,依据本规定与市规划土地管理局共同检查、监督、处罚之。
第六条 严禁在下列范围内审批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已经审批的,应立即拆除。
(一)道路两侧已建成的永久建筑物之前地段;
(二)绿化用地;
(三)上、下水等管线上方;
(四)影响市容景观和交通安全的;
(五)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地段;
(六)主要街道道路红线以内;
(七)高压线走廊;
(八)沟、渠等水利设施保护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