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青海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3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5日)修正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四号)
《青海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已由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1996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9月26日
青海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
(1996年9月26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图书报刊市场管理,繁荣文化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图书报刊是指书籍、报纸、期刊、图片、画册、挂历、台历、年画、年历画等出版物。
第三条 省新闻出版局是全省图书报刊市场的主管部门,州(地、市)、县(市、区)主管新闻出版的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图书报刊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商、公安、物价等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图书报刊市场的管理工作。
邮电、铁路、民航、公路等部门应协助做好图书报刊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图书报刊批发、零售、出租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从事图书报刊零售、出租等经营活动的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六条 公民、组织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举报和揭发。
第二章 申办和审批
第七条 申请从事图书报刊批发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