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立项文件时,必须附有河道主管机关的审查同意书,否则计划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第八条 河道主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后,作出不同意建设的决定,或者要求就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后再行审查的,应在批复文件中说明理由和依据。建设单位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批复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机关的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被申请复议机关会同原审查部门进行复议后提出最终审查意见。
第九条 在建设项目审查过程中,需补做的勘察、试验、技术评价等工作,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等作较大变动,建设单位应重新办理审查同意书。
三、施工监督
第十一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实行许可证制度。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将批准文件和施工安排、施工期间渡汛方案以及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报送负责建设项目审查的河道主管机关或其委托的河道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核单位同意后发给《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方可办理开发手续。
第十二条 因建设项目的修建,占用、损坏河道管理范围内滩地、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赔偿;对降低工程效益及防洪标准的,应按有关规定或按照河道主管部门要求采取补救措施。
施工期间施工区的防汛任务由建设单位承担,必须确保防洪安全。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主管机关应对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审查同意书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应报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并抄送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经批准施工的建设项目,在施工中,如有变动,应及时征得发放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许可证的河道主管部门的同意;在性质、规模、地点等方面作较大变动时,建设单位应到原河道审查机关重新履行审查手续。
四、启用与检查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为保证现场清理干净和河道安全畅通,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按清理现场的工作量向发放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许可证的河道主管机关预交现场清理保证金。建设项目竣工后现场清理完毕,经验收合格,保证金退还施工单位,否则从保证金中抵顶现场清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