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石羊河、黑河、疏勒河三条内陆河及讨赖河干流主要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市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出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并抄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备案;未设流域管理机构的,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四)地(州、市)边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与两地协商提出意见,上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五)在大型水库及下游有城市的中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水库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经所在地(州、市)河道主管机关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六)除上述已明确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查权限外,其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由地、县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河道管理权限实施分级管理。地、县河道主管机关在发放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时,须抄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二、项目审查
第四条 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规定的审查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
(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三)建设项目占用河道范围范围内土地、工程设施情况;
(四)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处理方案;
(五)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防洪工程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对防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第五条 河道主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为:(一)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城市、乡村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二)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三)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制、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四)是否妨碍行洪、航运、降低河道泄洪能力;(五)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影响;(六)是否妨碍防汛抢险;(七)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八)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九)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
第六条 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在对建设项目审查时,必须进行现场勘察及技术论证。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审查,必须有2名以上从事水利管理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参加。
第七条 河道主管机关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意兴建的,填发《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并报送上级河道主管机关和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