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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二)各级财政、地方税务局等征收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部门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本级各项税收收入、企业上缴利润、专项收入和退库拨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等预算收入的情况;
  (三)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的情况,以及按实际需要融通和调度本级预算资金的情况;
  (四)各级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补助和返还下级支出资金和办理结算情况;
  (五)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本级国内外债务还本付息情况;
  (六)各级财政、地方税务局等直接管理执行预算机关及有关银行、金库等参与组织执行预算部门,为完成收支预算采取有效措施的情况;
  (七)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以及相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益情况;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八)地方金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本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九)省长、州长(专员)、市长、县(区)长授权审计的本级某些依照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财政收支情况。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政府、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本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情况;
  (二)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情况。
  第七条 为了做好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工作,对下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中,执行预算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分配使用上级财政补助地方支出资金和地方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关系财政工作全局的问题,进行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第八条 根据审计法有关审计工作报告制度的规定,省审计厅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对上年底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及省级各部门管理、组织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就地审计,对预算执行中的特定事项,应当及时组织专项审计调查。各级审计部门每年在实施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中,对本级各部门的抽审面不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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