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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1997修正)

  (一)宣传、检查、贯彻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本办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调查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协调、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三)受理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控告,责成或者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四)表彰奖励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推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经验,组织开展学术研究活动;
  (五)其他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九条 父母、继(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都有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对女性、残疾、非婚生、继养未成年子女歧视、虐待、遗弃,不得损害其财产等合法权益。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未成年人分户独居,不得驱赶未成年人离家出走。
  第十一条 父母离异后,双方应当按照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履行其应负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或者阻止、限制另一方履行应尽责任。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及其他公民或者单位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请、控告、诉讼,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必要时可以从有抚养义务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工资、收入中扣出抚养费给付。
  第十三条 严禁为未成年人包办、买卖婚姻和强迫未成年人订婚、换亲或早婚。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适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不得无故使其弃学。
  因疾病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入学或者需要延缓入学的,依照《甘肃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注意培养未成年人的文明行为和良好习惯,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赌博、吸毒、卖淫、嫖娼或者参加封建迷信等有害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六条 监护人非法转移、变卖、占有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财产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告诉,经查明属实后责令其返还或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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