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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1997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2009修订)(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1994年5月3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5月2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涉及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未成年人是未满18周岁的公民。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家庭和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第五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要坚持教育为主的方针,针对未成年人特点进行爱祖国、爱人民、爱社会主义、爱劳动、爱科学的教育,把未成年人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第六条 未成年人应当努力学习文化、科学知识,掌握必要的劳动技能,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
  第七条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并组织实施。
  共青团、妇联、工会、少先队等有关社会团体应协助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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