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7修正)

甘肃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1990年7月2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5月2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水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管辖区管理权限范围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必须遵守水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省水资源依法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各市、自治州(地区)、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地质矿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二章 开发利用

  第四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全省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统一进行。
  第五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必须进行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综合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规划是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活动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六条 本省内大夏河、洮河、渭河、泾河、白龙江、石羊河、黑河、疏勒河等重要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及跨市、自治州(地区)的其他江河流域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自治州(地区)境内的主要江河和跨县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市、自治州(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